《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全省各级政府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问责对象。明确规定对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问责的6种具体情形,对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的9种具体情形。明确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明确了问责方式和程序。
《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建立统一的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主要包括整合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信息数据库、索证索票数据库、进销货台账数据库等基础信息,规定将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采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分析和整理,以条码、二维码、自编码和追溯卡为手段,实现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和监管。同时,鼓励农产品种养殖、畜禽屠宰、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建立企业内部追溯系统,并与政府主导建立的追溯系统相对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的追溯义务及具体方法。要求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落实“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追溯管理制度。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明确了食用农产品追溯的范围、追溯的环节、追溯的方式,使农产品从标识上能够识别,从包装上能够辨认,从生产过程上能够查询,从质量安全上能够追溯,从责任主体上能够追究。在追溯步骤上,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先行追溯,率先将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在追溯方式上,先以产地证明、索证索票等纸质追溯为主,逐步实行电子档案、条码标识信息追溯;在追溯环节上,主要追溯农产品生产环节、收购环节、储存环节和运输环节,确保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